|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周口店北京人
遗址”专项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因1929年12月2日在此发掘出第一颗生存于五十至七十万年前的“北京人”头盖骨而闻名于世。以后又在此发掘出了生活于十万年前的“新洞人”和一万年前的“山顶洞人”的活动遗迹以及大量的古动物化石。1961年3月4日,北京人遗址被列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12月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列入“世界文化遗址”名录。为更好地发挥科学研究部门的科研优势和政府部门的文物保护优势,使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力争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将其建设成为了解北京人文历史的亮丽窗口,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科院签署了共建协议。为把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保护好、
管理好和建设好,特成立“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组委会。组委会为了给所有关心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保护建设工作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机构、团体,提供一个参与“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的机会,通过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向社会筹集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为筹集公益捐赠基金,加强集资工作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组委会委托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办理“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的赞助或捐赠手续,为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内设立“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管委会主任由北京市副市长、“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组委会主任张茅同志担任。
第四条:专项基金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等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章程。
第五条:本基金(包括资金和物资)全部用于“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的保护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一章
基金
第六条:基金来源
(一)
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主要是港、澳、台及国外华人友好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实物,与中国有良好交往的国外企业自愿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二)
组织社会各界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画等各种活动收入。
(三)
符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七条:基金运用
(一)资助“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的保护、科研、科考、建设与管理。
(二)资助“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的有关宣传及社会活动。
(三)表彰、奖励在“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基金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独立核算,参照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等监督。
第九条:“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建设及集资善后工作完成后,专项基金集资工作同时停止。
第二章
捐赠
第十条:捐赠坚持自愿、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等有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二条:捐赠者的荣誉和待遇。
(一)捐赠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组织捐赠仪式(邀请中央有关领导及市主要领导出席);捐赠者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名誉理事;作为嘉宾出席有关庆典、展览、展出活动;在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公园设立“‘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功德碑”,并在其显著位置留名(文字包括捐赠个人或机构名称、数额,并可注明企业标志等);在《“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画册》整版介绍赞助者情况;在拍摄的以周口店北京人为题材的电视剧剧尾和专题片片尾中,显示有关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报刊和电视专访各一次;报刊鸣谢一次。
(二)捐赠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组织捐赠仪式(邀请市主要领导、基金会领导和组委会主要领导出席);捐赠者作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作为嘉宾出席有关庆典、展览、展出活动;在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公园设立“‘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功德碑”,并在其显著位置留名(文字包括捐赠个人或机构名称、数额,可注明企业标志等);在《“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画册》半版介绍赞助者情况;电视专题报道一次;在拍摄的以周口店北京人为题材的电视剧剧尾和专题片片尾显示有关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报刊鸣谢一次。
(三)捐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组织捐赠仪式(邀请组委会领导出席);作为嘉宾出席有关庆典、展览、展出活动;在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公园设立“‘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功德碑”,并在其显著位置留名(包括捐赠个人和机构名称及数额);载入《“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捐赠名册》;电视或报刊专题报道一次;在拍摄的以周口店北京人为题材的电视剧剧尾和专题片片尾显示有关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报刊鸣谢一次。
(四)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颁发荣誉证书、纪念品;捐赠者作为嘉宾出席某项庆典、展览、展出活动;在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公园设立“‘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功德碑”,并在其显著位置留名(包括捐赠个人和机构名称及数额);载入《“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捐赠名册》;在拍摄的以周口店北京人为题材的电视剧剧尾显示有关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报刊鸣谢一次。
(五)捐赠1万元(含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捐赠者作为嘉宾出席某项有关庆典、展览、展出活动;在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公园设立“‘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功德碑”,并在其显著位置留名(包括捐赠个人名称及数额);载入《“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和遗址保护与建设捐赠名册》。
(六)企业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个人捐赠人民币1千元以上(含1千元)、1万元以下,颁发荣誉证书,在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公园建设纪念馆留名。
第十三条:对赞助企业或个人,将根据赞助额度和赞助者愿望,协商有关答谢事宜。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四条:“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专项基金实行管委会负责制。北京市主管副市长、“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组委会主任张茅同志任主任,市委宣传部、中科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房山区和基金会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组委会委员和赞助数额在300万以上的企业代表或知名人士若干人任委员。
第十五条: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还将聘请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专项基金管委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名誉理事。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为专项基金负责人,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代为负责管理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款项转给组委会使用时,需由管委会领导批准。
其中:1千万元以上由主任组织召开管委会办公会决定或由主任签字批准;5百万元至1千万元由主任签字批准;5百万元以下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签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
“共建周口店 关爱北京人”系列活动组委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周口店北京人遗址专项基金帐号:
户名: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
美元:中国银行北京分行03607108091014
港币:中国银行北京分行03607108091013
人民币:交通银行东单支行0149265003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咨询电话:(010)65141150
65141175
FAX:(010)65141165
E-mail:ccdf@263.net.cn
网址:www.ccdf.org.cn
|